你好,來信收悉。
根據《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了“物業買受人應當在建設單位交付物業后按照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因此,交房之前預繳物業費的做法是不合規的,如開發企業已經按照合同約定交樓,業主也應履行合同的約定,在收樓后正常繳交物業管理費。
感謝你的來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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